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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残疾人康复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湖南省残疾人康复协会(以下简称“康复协会”)。英文全称 Hunan Association of Rehabilitation of Disabled  Persons(缩写HNARD)。
第二条  康复协会的性质:湖南省残疾人康复协会是省内从事残疾人康复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专家以及专业技术人员自愿组成的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康复协会的宗旨:团结广大康复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执行国家发展残疾人康复事业的方针和政策,弘扬人道主义,坚持康复学术研究与康复实践相结合,探索具有湖南特色的康复与研究思路,开展受益面广、康复效果明显、康复费用低廉的康复技术研究和实践,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实现残疾人全面康复目标,促进全省康复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第四条  康复协会接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康复协会的会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火星镇纬二路8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康复协会的业务范围:康复协会的工作对象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其业务范围是,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残疾预防、残疾治疗和残疾人的康复。康复包括医疗康复、教育康复、职业康复、社会康复和康复工程。康复协会的具体任务:
(一)整合全省的康复技术资源,团结社会各行业康复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组织开展各类康复学术活动和实用技术研究,促进学术交流与合作;进行各类康复专业人才培训,推动省内康复学科建设与康复事业发展。
(二)建立行业准入制度,制定康复行业标准,开展执业资格认证,规范行业管理,提升行业形象,提高行业管理水平。
(三)协助制定相关工作标准,配合政府部门推动康复任务的完成。
(四)组织专家编写康复论著、期刊杂志、专业培训教材和康复普及读物。
(五)积极推动康复新观念、新技术、新成果在残疾人康复中的应用。推广适应于基层社区家庭的、简便易行的康复技术和方法,为残疾人服务。
(六)做好残疾预防宣传,普及康复知识,提高全民康复意识;为残疾人康复事业发展提供技术咨询等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康复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热爱残疾人康复事业, 热心为残疾人服务;
(四)个人会员必须为在康复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从事残疾人医疗、心理、康复、教学、科研、康复工程、社会工作、特殊教育、职业训练、编辑出版和组织管理等与残疾人康复有关学科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各类人员。
(五)单位会员必须为本省从事残疾人康复事业,愿意参加康复协会活动, 支持康复协会工作的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申请加入本协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或秘书处研究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给省康复协会秘书处或相
关专业委员会登记注册,发给会员证书。
(四)会员证书由康复协会统一印制。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参加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如学术会议、发表论文、
培训、提供信息、获得奖励等权力;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和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关心康复协会工作, 主动听取和反映残疾人的康复需
求,为做好康复协会工作积极献言献策;
(七)积极参加本协会和相关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协会活动、不履行协会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个人行为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个体言行对本协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领导本会和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如因故不能出席的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 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
(九)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十)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届为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审查并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任法定代表人,应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主持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会长缺席时由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代行会长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本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省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省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湖南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7年6月10日第二届第一次全省残疾人康复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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